(2017)津011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宝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3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宝海,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宝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宝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底,被告人何宝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泉道高原正宗牛肉拉面底商,开设无名游戏厅用于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参与赌博。2016年11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游戏机17台、收缴赌资人民币4200余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宝海。经鉴定,查获的17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何宝海犯开设赌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何宝海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泉道高原正宗牛肉拉面底商。被告人何宝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无名游戏厅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11月24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游戏机17台,扣押赌场内赌资人民币3490元,收缴参赌人员赌资723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何宝海。经鉴定,查获的17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赌场的现场情况。2.证人薄玉喜、汤某、李某1、张某、江某、赵某、李某2、何某证言,证实其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泉道高原正宗牛肉拉面底商的无名游戏厅内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及涉案赌博地点租赁的有关情况。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涉案赌资723元已被收缴、赌场内赌资3490元、17台赌博机扣押在案。4.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赵某辨认出被告人何宝海等情况。5.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何宝海户籍信息及有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何宝海无前科。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宝海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7.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17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8.被告人何宝海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的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宝海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17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宝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宝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案缴赌资3490元、赌博游戏机17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