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拴峰、贺虎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拴峰,贺虎群,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拴峰,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苏昂,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虎群,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号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许冬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庆发,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陈拴峰因与被上诉人贺虎群、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栓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