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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敖其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敖其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94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平,系公司职工。被告敖其尔,男,现年42岁,个体。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其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