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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109邹文浩、葛汝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浩,葛汝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109号被执行人邹文浩,男,汉族,1963年3月5日生,住苏州,现住苏州。被执行人葛汝娣,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生,住苏州。原告田国俊诉被告邹文浩、葛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文浩、葛汝娣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文浩、葛汝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7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