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汪建辉与汪平、杨志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辉,汪平,杨志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987号原告:汪建辉,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汪平,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杨志琼,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上元村1组原告汪建辉诉被告汪平、杨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汪建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建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牟蕊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