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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志强、刘由娥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刘某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99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志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柳家桥村。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娥,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志强、刘某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志强、刘某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志强得知情人皮某君在其服刑期间与冯某建立情人关系,心生怨恨,意图报复。2016年8月16日21时许,田志强邀集被告人刘某娥及两名男子,来到赫山区九福茶楼918号包厢,将皮某君、冯某、龚凤娥控制,田志强抽皮某君、冯某、龚凤娥几个耳光,打了冯某几拳,并将他们的手机、现金置于牌桌上,刘某娥则与皮某君相互谩骂、互扔麻将,在互扔麻将的过程中,刘某娥将皮某君的嘴角砸出血。田志强以与皮某君恋爱期间花钱为由,向皮索要5万元,因皮某君现金不够,田志强逼迫皮某君打了张4万元的欠条,并陪皮某君到银行取了5000元现金,田志强收了皮某君共计凑的8000余元现金后,放皮某君、冯某、龚凤娥离开并返还手机。经鉴定,皮某君因头皮挫伤、右上唇挫裂伤、外伤性门牙脱落,构成轻微伤;冯某多处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田志强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娥主动到赫山派出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志强的家属代田志强退赔被害人8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志强、刘某娥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皮某君、冯某、龚凤娥的陈述,证人夏娟、刘爱云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欠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田志强、刘某娥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志强、刘某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志强起来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娥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志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娥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志强自愿认罪,并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志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志强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刘某娥的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樊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符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