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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朝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涵,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练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元海,男,该公司执行监事。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扬驰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3409.12元,执行费:98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对已保全的财产暂不作处理,自行协商,因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弦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