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204号申请人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伯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6楼18-25号。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328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二项:由被告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1677950.41元,并每月按欠款金额1644745元的2%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10000元由被告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在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1677950.41元;二、被执行人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每月按欠款金额1644745元的2%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诉讼费10000元、申请费19292元,由被执行人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20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遵义市航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贵州省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江审判员 陈章勇审判员 张 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