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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恒明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明,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437号原告:王恒明。被告:王明。王恒明与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恒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恒明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