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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MANUFACTURASSAYCARS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MANUFACTURASSAYCAR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财保5号申请人: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323569736J,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82号。法定代表人:顾文进。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烨,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MANUFACTURASSAYCARS,S.L,住(BADAJOZ),ESPANA,SPAIN。申请人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MANUFACTURAS.SAYCARS,S.L.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保单方式提供担保。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材料转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MANUFACTURASSAYCARS,S.L.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谦审判员  王玫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华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