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登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4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登虎,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登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登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登虎与罗号(另案处理)在义乌、东阳实施盗窃三起,窃得手机、现金等财物,涉案价值为6340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2015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登虎与罗号至义乌市苏溪镇新塘角村21号四楼,盗得被害人杨某放在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3160元的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苹果4S手机一只和价值人民币50元的OPPOR8397手机一只。2.2015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登虎与罗号至义乌市苏溪镇张浒村9组202室,盗得被害人楼某放在房间内的2000元人民币及杂牌手机一只(价值无法鉴定)。3.2015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罗登虎与罗号至东阳市白云街道珊瑚里村被害人黄某1家,由被告人罗登虎负责望风,罗号爬窗进入二楼房间,盗得价值人民币43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一条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仿GUCCI牌手表一只。现硬盒中华香烟和仿GUCCI牌手表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登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楼某、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3的证言,同案犯罗号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罗登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登虎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登虎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登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登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