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展应发与刘安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应发,刘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展应发,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刘安洪,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展应发与被执行人刘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展应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21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执行费229元。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