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与吴惜芬、漳州市金子服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吴惜芬,漳州市金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0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住.负责人:游浩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子杰,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惜芬,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被告:漳州市金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沈细珍。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与被告吴惜芬、被告漳州市金子服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博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