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933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尤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