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运丽、欧弟勇等与贵州乾元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运丽,欧弟勇,贵州乾元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764号原告:胡运丽,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欧弟勇,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州乾元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中路百花新城1号楼1层23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公司总经理。原告胡运丽、欧弟勇与被告被告贵州乾元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运丽、欧弟勇于2017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运丽、欧弟勇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运丽、欧弟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胡运丽、欧弟勇负担。审判员 马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