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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021号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长江东路公交公司二保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立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清,公司员工。被告: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齐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许祖坤,总经理。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铜陵市五洲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周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章亚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