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习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习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6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大厦5308A。法定代表人:涂碧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松,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习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西格玛大厦5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444515。法定代表人:张有财。被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6910159G。法定代表人:陈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习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4元,减半收取976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4282元(该款原告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精典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丽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