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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星波与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祝艳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波,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祝艳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13号原告:王星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玮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祝艳福,男,汉族。原告王星波与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祝艳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星波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