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星波与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祝艳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波,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祝艳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13号原告:王星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玮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祝艳福,男,汉族。原告王星波与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祝艳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星波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