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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攀与李中杰、谭凯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攀,李中杰,谭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攀,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李中杰,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谭凯丽,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李攀与被执行人李中杰、谭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攀依据本院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湘0521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中杰、谭凯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攀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中杰、谭凯丽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3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