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3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拥军与鹏超建材空心砖厂销售处、李振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军,鹏超建材空心砖厂销售处,李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104号原告王拥军,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鹏超建材空心砖厂销售处。住址:滨州市沾化区。负责人李振广。被告李振广,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鹏超建材空心砖厂销售处、被告李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拥军的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鹏超建材空心砖厂销售处、李振广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沾化区下洼镇闫家村东、冯黄路西的“沾集用(2007)字第8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上的构筑物及所有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和与之毗连建设的三间气调库及所有附属设备设施、搭设的敞棚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任何处分和毁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