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海来打合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来打合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来打合子,男,1983年9月4日出生,彝族,文盲,务工,暂住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砖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来打合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来打合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海来打合子多次伙同马海阿牛(另案处理)到永安市区及郊区盗窃,由被告人海来打合子负责望风,由马海阿牛进入室内盗窃,其中:1、2016年4月3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邵某位于永安市贡川镇龙大新村的家中盗窃,盗走一瓶五粮液牌普五水晶瓶装白酒、一台小米牌红米NOTE(内存16G)手机。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790元、被盗的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价值616元。2、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王某1位于永安市香樟花园2幢1-402室的家中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50元。3、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谢某位于永安市燕西香樟花园2幢2-304室的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后逃离。4、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赖某1位于永安市艺墅森邻小区17栋1-102室的家中盗窃,窃得索尼牌Z1手机一部(因手机具体型号不详,无法估价)、现金人民币130元。5、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庄某位于永安市景泰秀水小区22幢401室的家中盗窃,窃得苹果牌mini4平板电脑一台。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苹果牌mini4平板电脑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554元。6、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张某位于永安市景泰秀水小区22幢501室的家中盗窃,盗取现金人民币900元。7、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伙同马海阿牛进入被害人王某2位于永安市景泰秀水小区25幢401室的家中盗窃,盗取现金人民币900元。综上,被告人海来打合子共计入室盗窃7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40元。海来打合子于2017年1月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海来打合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庄某、赖某1、王某1、张某、王某2、谢某、邵某的陈述;3、证人乐某的证言;4、《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牌IPADmini4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白酒、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来打合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海来打合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海来打合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来打合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海来打合子退赔所盗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04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真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