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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继华胡淑华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卫计征字(2015)04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4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某某、胡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