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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胡书礼、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胡书礼,王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288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124号。负责人:肖鹏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轻华,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娜,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该支行职工。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住所地:洞口县黄桥镇柏树村**组。法定代表人:胡书礼。被告:胡书礼(又名胡述礼),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告:王敏,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胡书礼、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轻华、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娜、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的法定代表人胡书礼、被告胡书礼、王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9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75525.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顺延照计);2、判令被告胡书礼、王敏对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尚欠原告贷款本息金额无异议,被告一直在想方设法偿还借款,但因为被告胡书礼突发疾病,现在已经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希望原告鉴于被告胡书礼的病情能够减免利息甚至减免借款本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三被告对原告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仅对偿还借款的能力予以否定,故对原告的所有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敏系被告胡书礼之妻,2012年5月18日,被告胡书礼注册成立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从事机制页岩砖加工销售,胡书礼系该砖厂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胡书礼、王敏签订了华银(邵阳洞口)最抵字第(2012年00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胡书礼、王敏以其所有的位于黄桥镇××及××开发区等地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C31025、C31026、C31029、C30528】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洞国用(2005)字第8050179、洞国用(2004)字第8050074号】作为抵押担保,以保证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与原告签订的或者将要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以履行,双方对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利人为原告,债务人为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整。2014年5月20日,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因购买煤炭缺乏资金而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拟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银邵(洞口支)流资贷字(2014)年第(005)号】,拟向原告贷款人民币6000000元,同日,被告胡书礼、王敏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华银邵(洞口支)保字(2014)年第(002)号】,对前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4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发放贷款6000000元整,约定年利率7.995%,贷款期限2年,按日计息,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在借款借据上盖章、被告胡书礼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此后,被告偿还了本金1210000元,利息偿还至2016年6月30日。因胡书礼突发疾病,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了2016年度第一次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拟向原告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业务,金额为4790000元,展期期限1年。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华银邵(洞口支)展字(2016)年第(003)号】,被告胡书礼、王敏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华银邵(洞口支)保字(2016)年第067号】及《同意抵押承诺书》,合同约定,被告胡书礼、王敏为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上述展期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以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7月,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称无能力偿还该笔贷款本息。截至2016年10月20日,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790000元,利息175525.49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2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7.995%顺延照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借款6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1210000元借款本金,双方又签订了4790000元的《贷款展期协议》,被告胡书礼、王敏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对该笔贷款及展期贷款进行了担保,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因此,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要求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书礼、王敏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故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要求被告胡书礼、王敏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书礼、王敏以其所有的位于黄桥镇××及××开发区等地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C31025、C31026、C31029、C30528】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洞国用(2005)字第8050179、洞国用(2004)字第8050074号】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数额为6000000元,故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第8由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借款本金4790000元及到2016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175525.49元,此后利息顺延照计;第8被告胡书礼、王敏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8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对被告胡书礼、王敏所有的位于黄桥镇正山街及黄桥镇开发区等地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C31025、C31026、C31029、C30528】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洞国用(2005)字第8050179、洞国用(2004)字第80500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24元,由被告洞口县黄桥镇红发页岩砖厂、胡书礼、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审 判 员  尹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