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邓勤涛与曾凡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勤涛,曾凡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328号原告:邓勤涛,男。被告:曾凡龙,男。原告邓勤涛与被告曾凡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邓勤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勤涛以与被告曾凡龙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邓勤涛负担。审判长 XX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