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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321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