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浩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陈东,肖君,陈军,曾红梅,殷学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陈东,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肖君,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曾红梅,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殷学宏,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张浩与陈东、肖君、陈军、曾红梅、殷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东、肖君、陈军、曾红梅、殷学宏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东购买枣阳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中心大道(御景豪庭)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为XXXX(X#楼,房号XXX,房号X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陈东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变)卖所查封的房地产,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