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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光峰与周用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峰,周用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53号原告:严光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周用林,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峰诉被告周用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严光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光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