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集卡中心2层241室。组织机构代码:58746436-4。法定代表人:王高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142号3楼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381104-7。法定代表人:彭绍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民终4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丰海29”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丰海29”轮。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审 判 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