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欧阳仁富与何代仁、第三人饶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仁富,何代仁,饶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78号原告:欧阳仁富,男。被告:何代仁,男。第三人:饶宗平,男。原告欧阳仁富与被告何代仁、第三人饶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仁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欧阳仁富承担。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开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