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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欧阳仁富与何代仁、第三人饶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仁富,何代仁,饶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78号原告:欧阳仁富,男。被告:何代仁,男。第三人:饶宗平,男。原告欧阳仁富与被告何代仁、第三人饶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仁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欧阳仁富承担。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开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