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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念军与被告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大庆管理中心、王长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军,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大庆管理中心,王长礼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83号原告:刘念军,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5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大庆管理中心,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热源街***号昌升商贸城2-01-20。负责人李瑞君。被告:王长礼,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责任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小区9-14号楼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54********。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胜男,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念军与被告北京天正银汇资本运营管理中心大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天正大庆管理中心)、王长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刘念军负担。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