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鸿普、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普,王洋,周京文,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华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陈鸿普,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洋,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周京文,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310号。被执行人:淄博华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310号。本案执行的陈鸿普申请执行王洋、周京文、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华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