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烈召、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烈召,叶峰,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吴烈召,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叶峰,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烈召与叶峰、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峰名下牌照号为皖A×××××北京现代车、皖A×××××凯宴汽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