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熊玲玲与郑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玲玲,郑治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718号原告:熊玲玲,女,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治伟,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熊玲玲与被告郑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熊玲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玲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熊玲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