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华义与张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义,张德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943号原告:刘华义,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兵,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刘华义与被告张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德兵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商 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