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樊福林、闫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樊福林,闫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富强东五巷2号。被执行人樊福林,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后东南王村。被执行人闫粉霞,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樊福林、闫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9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