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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文妹与被执行人何金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妹,何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1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田文妹,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金霞,女,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文妹与被执行人何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金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文妹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金霞应支付田文妹欠款413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何金霞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何金霞名下位于本区某某坊XX幢X单元XXX室已另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将参与分配函送达承办法官,待上述房产拍卖后将钱款发还给何金霞,现终结(2016)苏011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