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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庆宇与张立雨、张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宇,张立雨,张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42号原告:孟庆宇,住辉南县。被告:张立雨,住辉南县。被告:张昊,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宇诉被告张立雨、张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庆宇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