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庆宇与张立雨、张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宇,张立雨,张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42号原告:孟庆宇,住辉南县。被告:张立雨,住辉南县。被告:张昊,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宇诉被告张立雨、张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庆宇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