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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静静与秦钰涵、秦丰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静,秦钰涵,秦丰昌,郑立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77号原告于静静。被告秦钰涵。法定代理人秦丰昌(被告秦钰涵之父)。被告秦丰昌。被告郑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静与被告秦钰涵、秦丰昌、郑立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于静静负担。审判员  卜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