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静静与秦钰涵、秦丰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静,秦钰涵,秦丰昌,郑立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77号原告于静静。被告秦钰涵。法定代理人秦丰昌(被告秦钰涵之父)。被告秦丰昌。被告郑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静与被告秦钰涵、秦丰昌、郑立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于静静负担。审判员 卜春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