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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23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1号。 负责人:宋康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伶,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福,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张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张福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徐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人民陪审员李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江明 书记员朱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