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徐红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徐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300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508-X。被执行人徐红光,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红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红光配偶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22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6401元,其持有温州雷登斯服饰有限公司的20%股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3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