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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麦某仁与被执行人谢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某仁,谢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执75号 申请执行人麦某仁,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90315XXXX。 被执行人谢某胜,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XX市XX局XX局。身份证号:46000319600812XXXX。 申请执行人麦某仁与被执行人谢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3民初3638号民事调解书,谢某胜应向麦某仁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323.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某胜的退休金已被另一案冻结,且其本人正在监狱服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麦某仁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36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sz4gliqudqjltqzpxm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〇一七 年四 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