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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227号原告:赵某,女,住安达市。被告:李某甲,女,住安达市。被告:李某乙,女,住安达市。被告:李某丙,女,住住安达市。被告:李某丁,男,住哈尔滨市。被告:李某戊,男,住住安达市。被告:李某己,男,住安达市。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男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被告李某戊、被告李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