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王立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王立锋,俞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66号。法定代表人梁建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立锋,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俞桂芬,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立锋之妻。本院在执行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锋、俞桂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20000元,涉及本案的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