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九江与张华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九江,张华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125号原告:卢九江,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跃,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卢九江与被告张华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卢九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九江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缪 虹人民陪审员 谈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