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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九江与张华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九江,张华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125号原告:卢九江,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跃,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卢九江与被告张华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卢九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九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九江负担。审 判 长  吕军鹏人民陪审员  缪 虹人民陪审员  谈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