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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春丽诉程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丽,程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白春丽,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程子英,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白春丽诉程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程子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白春丽借款本金37万元及该本金的利息。程子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丽丽、申付来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子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25号院4号楼1单元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程子英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