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日华,龙南县新世界购物公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667号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广场南侧新世界购物公园。法定代表人:王蔚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程,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风,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日华,女,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廖婷,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被告女儿。第三人:龙南县新世界购物公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广场南侧龙南县新世界购物公园。法定代表人:张细梅,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女,198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该业主委员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日华、第三人龙南县新世界购物公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受理了案情相似案件若干件。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对其中一批案件作出了判决,如:(2016)赣0727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与(2016)赣0727民初705号案案情相似,本案的审理可参照(2016)赣0727民初705号案生效审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曾飞鹏审 判 员 曾 莹代理审判员 曾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泽华书 记 员 黄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