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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天昊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浦江天昊机械厂,浦江县忆晶鑫饰品有限公司,黄民水,傅彩月,黄辉生,王惠英,朱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异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和平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楼应飞,行长。被申请人浦江天昊机械厂,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六联村。经营者黄民水。被执行人浦江县忆晶鑫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再丰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辉生。被执行人黄民水,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傅彩月,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辉生,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王惠英,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朱圣祥,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唐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浦江县天昊机械厂、浦江县忆晶鑫服饰有限公司、黄民水、黄民水、傅彩月、黄辉生、王惠英、朱圣祥、胡月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审查,现已审理完毕。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浦江县天昊机械厂的债权、抵押权等转让给受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名称于2017年2月17日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该转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傅炜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