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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勇与被告刘志华、魏景艳、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柽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刘志华,魏景艳,黑龙江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柽樟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859号原告:姜勇,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刘志华,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被告:魏景艳,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被告:黑龙江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法定代理人:刘志华,总经理。被告:吕柽樟(吕广镇),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鸡西监狱服刑。原告姜勇与被告刘志华、魏景艳、黑龙江农垦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柽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姜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勇负担。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淑梅审判员  张茂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晨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