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二宾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146号之一被执行人马二宾,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马二宾因犯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马二宾罚金8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二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马二宾在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存放的保证金5000元。执行人员多次查询马二宾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马二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马二宾长期在外打工,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已执行5000元,余下3000元未履行,对于被执行人马二宾应缴罚金,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马二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