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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满会与舞阳县丰乐酒店有限公司、舞阳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会,舞阳县丰乐酒店有限公司,舞阳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初69号原告:李满会,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丰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胡玉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舞阳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人民路电信大厦南侧。法定代表人:胡红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卿,男,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文峰乡张集村***号。系胡红涛之父。被告:舞阳县建筑安装有��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义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满会因被告舞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舞阳丰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公司)、被告舞阳县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漯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满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满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满会负担。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